见证取样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各专业相关规定明确需要检测且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对见证取样的要求:明确见证取样检测试样唯一性办法,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的要求更加具体,细化检测试样的要求,明确见证取样和送检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主管部门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督导此项工作落实,依法进行执法监管。局属相关单位及各具区住建局负责推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管理工作,对工程参建主体落实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在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录入信用系统。抓好教育培训,可直接组织或充分发挥建筑业联合会作用,为各相关企业在教育培训、平台使用等方面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责任
负责按照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要求,履行对监理、施工单位见证和取样行为检查责任,将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及时提供项目取样员、见证员基本情况,及时在管理系统中注册,录入、维护工程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施工单位责任
负责见证取样送检唯一性标识相关具体工作。施工单位取样员须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后在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取样、封样过程中应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通过移动终端实时上传取样样品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取样员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取样员面部识别等信息,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取样台帐。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取样和送检过程中使用唯一性标识进行见证综合管理。见证人员须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在管理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现场见证,且取样与见证时间间隔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取样后取样员和见证人员要及时进行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封样,实时上传见证样品信息、样品地理位置信息。工程地理位置信息、样品照片及见证员面部识别等信息,并建立纸质与电子见证台帐,留存能佐证取样、制样、封样的整个过程的清晰水印视频资料,以备抽查。
检测机构责任
检测机构负责依规接样,接样人应检查来样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封志、外观等情况,并签署接样记录。在规定时间节点后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如未采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对试件进行封样,检测机构视作无效试块、试件、样品,不得收样。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在主体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检测机构提供检测评价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
保障检测真实有效
由上述要求我们不难发现,见证取样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见证取样管理平台,确保了样品唯一性,同时通过对取样过程、见证过程影像资料的上传,实现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溯源。这些智能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就使得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
构建全新的生态系统,网络互联,透明高效
AUTOMAX系列压力试验机配备实验室连接系统Link-Lab,可与试验辅助设备,如游标卡尺,天平,扫码枪等无缝连接,自动读取数据,避免人工输入的错误。